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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17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底之逾期放款 (含催收款) 及不良
資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備查,並以網際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季
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
向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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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7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底之逾期放款 (含催收款) 及不良
資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備查,並以網際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季
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
向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