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謂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
前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或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
定其清償期。但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
,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
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