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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第    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金融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金融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之授權
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102.04.26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080號令廢止)
第    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金融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金融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之授權
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