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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第    4    條
金融業依本法接受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得酌收費用
,惟以具體反映受理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成本為限。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102.04.26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080號令廢止)
第    4    條
金融業依本法接受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得酌收費用
,惟以具體反映受理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成本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