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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民國 83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4   
四  本通報圈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 各金融機構應於總管理機構內指定本通報系統之連絡單位、連絡人
      員及其代理人員,並將連絡單位名稱、連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員姓名
      、簽章、連絡之傳真機號碼,以書面通知聯合徵信中心,俾便辦理
      登錄,聯合徵信中心亦應指定人員負責擔任本項通報業務,並將連
      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員姓名、簽章、連絡之傳真機碼號以書面通知各
      金融機構。
 (二) 各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遭歹徒詐騙情事時,無論歹徒是否
      得逞,應立即循各金融機構內部通報系統,將專用通報單各項通報
      內容,通報所屬總管理機構。
      總管理機構連絡人員接獲通報後,除轉知本身所屬其他分支機構外
      ,應立即填妥通報單、並簽章後,以傳真機向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並向財政部金融局報備。
 (三) 聯合徵信中心之負責人員收到金融機構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
      無誤,即以傳真機通報其他金融機構之總管理機構;各金融機構收
      到是項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無誤,立即循內部通報系統轉知
      所屬分支機構注意防範。

              特    急    件
┌───────────────────────────┐
│        金融機構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單                  │
├───────────────────────────┤
│案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
│                    銀金          分行                │
│發生地點:          行庫          支庫  辦事處        │
│                    局            支局                │
├───────────────────────────┤
│通報詐騙種類:□偽變造票據□其他存款類□授信類□外匯類│
│              □其他                                  │
│案情摘要 (請依不同案件填寫) :                        │
├─┬─────────────────────────┤
│一│1 偽變造票據種類:              2 帳號:          │
│  │3 戶名:                        4 偽變造票據號碼:│
│偽│5 偽變造情形及詐領方式:                          │
│變│6 歹徒特徵:                                      │
│造│                                                  │
│票│                                                  │
│據│                                                  │
│詐│7 其他特記事項:                                  │
│騙│                                                  │
│案│                                                  │
│  │                                                  │
│  │                                                  │
├─┼─────────────────────────┤
│二│案情敘述:                                        │
│  │                                                  │
│除│                                                  │
│偽│                                                  │
│變│                                                  │通
│造│                                                  │報
│票│                                                  │單
│據│                                                  │位
│外│                                                  │簽
│之│                                                  │章
│其│                                                  │:
│他│                                                  │
│詐│                                                  │
│騙│                                                  │
│案│                                                  │
│  │                                                  │
│  │                                                  │
│  │                                                  │
└─┴─────────────────────────┘
填報說明:一  發生歹徒冒領案件之營業單位應依照本通報單內容,通報
              所屬總管理機構。
          二  各總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本項通報業務。
          三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中心傳真機電話號碼:
              02-3089293、02-3040593
現行條文
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092.12.22台融局(二)字第0928011709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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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報作業
 (一) 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遭歹徒詐騙情事時,無論歹徒是否得
      逞,應立即循各金融機構內部通報系統,以專用通報/更正/刪除
      單 (如附件一) 或其他方式將各項通報內容通報所屬總管理機構;
      總管理機構聯絡人員接獲通報後,除轉知所屬其他分支機構外,應
      依下列方式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1.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機構以網際網路方式通報:
      (1) 通報時,以 IC 晶片卡進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專區,循序
          將通報案件鍵入通報檔案資料庫。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每日接受檔案後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及列印案
          件傳真未裝置 IC 晶片卡之金融機構。
      (2) 通報單位鍵入之通報案件,務必審核正確。其他金融機構或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欲瞭解案情,可直接與通報單位聯繫。
      (3) IC  晶片卡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會員金融機構裝置,各金
          融機構對 IC 晶片卡之管理、使用,應依該中心訂定之「信用
          資訊查詢系統申裝、使用暨管理作業」處理。
      2.非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之金融機構以書面方式通報:
      (1) 各金融機構均應於總管理機構內指定本通報系統之聯絡單位、
          聯絡人員及其代理人,並將聯絡單位名稱、聯絡人員及其代理
          人姓名、簽名、傳真機號碼,以書面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俾便辦理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應指定人員負責擔任本項
          通報業務,並將聯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姓名、簽章、傳真機號碼
          ,以書面通知各金融機構。
      (2) 通報之金融機構以專用通報單傳真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該中
          心聯絡人員收到是項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無誤後,即將
          該通報單傳真予未使用網際網路通報之金融機構,另將通報案
          情擇要,鍵入通報檔案資料庫,俾使用網際網路通報之金融機
          構,擷取通報案件。
 (二) 各金融機構自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通報案件資訊後,應立即循內
      部通報系統轉知所屬各分支機構防範。
 (三) 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通報之案件,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即彙整並提
      供通報案件紀錄資訊相關產品供會員機構查詢使用。
 (四) 各通報單位對其通報案件得視案情需要更正或刪除。以網際網路通
      報者,其更正或刪除案件仍循原通報管道為之;以書面方式通報者
      ,則函囑或以專用通報/更正/刪除單傳真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
      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