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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38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以上或控制性持股之投資事業,不得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8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以上或控制性持股之投資事業,不得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