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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4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
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
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
措施之重要事項。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
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
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
措施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