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六條規定,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
二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超過一定比率之
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者。
三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第四項增加持股者。
四 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或第八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告者。
五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者
。
六 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
七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
定,未經核准投資不動產或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八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處置
或限制者。
十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守秘密者。
十一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交易條件之限制或董事會之決議方法者;或
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所定之金額比率。
十二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者。
十三 違反第五十一條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者。
十四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三項所
定期限內補足資本者。
十五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者。
十六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盡協助義務;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
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