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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8    條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
許可: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章程。
三  資本總額。
四  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五  子公司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例。
六  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
七  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  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應具備之書件及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
    權人與客戶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九  發起設立者,發起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第九款之規定,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者,不適用之。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    條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
許可: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五、子公司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例。
六、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
七、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應具備之書件及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
    權人與客戶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九、發起設立者,發起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第九款之規定,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