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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修正)
第   20    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公
司或其子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昇
稽核品質及能力。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20    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公
司或其子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昇
稽核品質及能力。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