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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七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
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通知金融控股公司,由
該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後三年內對該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說明書。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 (格式如
    附件五)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
    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
    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
    自行編製之財務報表替代。
相關圖表:
現行條文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40號令修正)
第    6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
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金融控股公
    司之經營策略之合理說明。
二、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投資架構。
三、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
    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五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
    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
    製之財務報表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