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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第   33    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事 (會) 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同時函
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33    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事 (會) 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同時函
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