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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第   34    條
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
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
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34    條
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
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
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