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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第   35    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
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
中央主管機關。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35    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
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
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