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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第   36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36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