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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第   37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
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
府、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37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
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
府、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