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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15    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
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
業執照:
一  公司登記證件。
二  驗資證明書。
三  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四  公司章程。
五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六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5    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
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
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驗資證明書。
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