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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25 條
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 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
(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25 條
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 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