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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25    條
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
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5    條
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
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