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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5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
利益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規定。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
利益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