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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及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辦理
。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修正)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應
計提之資本,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
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