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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第    4    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
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銀行定之。
現行條文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098.03.13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1270號令修正)
第    4    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
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