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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
,將上月份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
指定機構申報。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6.09.20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36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2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
,將上月份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
指定機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