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有稽核單位參與訂定或修
正,並載明以下項目:
一 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主要交易
對象、避險或經營策略、全部及個別部位限額設定。
二 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執行部門、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
流程。
三 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風險管理 (指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法
律及系統等風險管理) 、作業及管理規章、交易紀錄保存程序、評價
方法及頻率、異常情形報告系統。
四 內部稽核制度:應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
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
五 會計處理制度:應包括會計帳務與分錄處理程序、損益認列及財務報
告之揭露。
六 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之項目:應包括未到期契約之總額及淨額、遵守從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情形、避險或經營績效評估、風險評
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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