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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本法有英譯(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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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客戶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五日)
客戶簽章(甲方):
銀行簽章(乙方):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定型化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
        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定型化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
        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
            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銀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
            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
            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電子訊息,
            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客戶)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
            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
            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
            作數位簽章之用。
        六、「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
            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
            料。
        七、「服務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
            惟銀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
            殊性,銀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
        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__________詢問。
        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第四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銀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銀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
        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銀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
        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客戶。
        銀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
        辨識之事實通知客戶。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二、銀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銀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
        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銀行確認。
第七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銀行
        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
        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銀行服務時間時,銀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
        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八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
        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銀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銀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銀
        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方式使客戶得知調
        整費用,同時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
        推定承認該調整。
        客戶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本契約交易客戶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
        辦理,並授權銀行自客戶帳戶內自動扣繳。
第九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
        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
        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客
        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
        付第三人。
        因客戶之行為侵害銀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
        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銀行所提供之軟
        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銀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
        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十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銀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銀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
        線。
        客戶對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軟硬體及相關文
        件,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次時(至少三次),銀行電腦即
        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
        理申請手續。
        客戶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銀行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交易核對
          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銀行及客戶約
          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
          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
          日),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或前項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
          (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
          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
          於四十五日),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
          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多於三十日),將調查之情形
          或結果覆知客戶。
第十二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
          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
          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於知悉
          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銀行及客戶約定之方式通
          知客戶。
第十三條  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銀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銀行及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
          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
          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
          之措施。
          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銀
          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者外,銀行仍負責任。
第十四條  資料安全
          銀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
          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第三人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駭客入侵銀行之電腦或相
          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由銀行負擔。
第十五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銀行及客戶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
          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
          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
          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
          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
          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及其利息負賠
          償責任。但銀行或其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應就
          客戶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銀行或客戶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
          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
          此限。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銀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紀錄,並應確保其
          真實性及完整性。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
          限至少為五年。
第十九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銀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
          相同。
第二十條 客戶終止契約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其他約定方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銀行終止契約
            銀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
                人者。
            二、客戶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
                行未果者。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銀行及客戶協議,以書面補充或
            修正之。
第二十三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
            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
            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
            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銀行仍以契約中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
            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四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銀行及客戶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六條 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
            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七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銀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
相關圖表:
現行條文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1號公告修正)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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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客戶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客戶簽章(甲方):
銀行簽章(乙方):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銀行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
        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
        從其約定。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
            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銀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
            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
            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
            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
            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
            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
            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
            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
            ,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
        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銀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
        風險。
        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
        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銀行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
        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
        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銀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銀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
        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銀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
        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銀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
        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
        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銀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
        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
        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二、銀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銀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
        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銀
        行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
        第七條第一項銀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
        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
        ,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銀行營業時間時(【由各銀行自行填載營業時間】),銀行應即
        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
        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
        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銀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
        者,銀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銀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
        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
        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銀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
        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銀行將
        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
        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銀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
        約相關服務。
        前項銀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前(不得少於六十日
        )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一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
          、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
          ,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
          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
          式交付第三人。銀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
          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契約終止時,如銀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
          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銀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
          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次時(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
          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交易核對)
          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
          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
          用完成之日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
          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
          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
          四十五日),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
          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多於三十日),將調查之情形
          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
          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
          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於知悉
          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
          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
          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
          知銀行,銀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銀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銀行或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
          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
          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銀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銀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銀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
              日(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
              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
              結束日起算○○日(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但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銀行負擔。
第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銀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
          、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
          議,由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銀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銀行負擔。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銀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
          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
          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
          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
          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
          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紀錄保存)
          銀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
          真實性及完整性。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
          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銀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
          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
          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客戶終止契約)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
            理。
第二十二條  (銀行終止契約)
            銀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
            式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
                人者。
            二、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
                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
                行未果者。
第二十三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銀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
            通知客戶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
            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
            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
            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
            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
            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銀行或客戶通知他
                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
            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
            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
            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銀行仍以契約中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
            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五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銀行及客戶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
            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八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銀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