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六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現行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