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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第 14 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業務,其使用之幣別,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發行之貨幣為限。
現行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業務,其使用之幣別,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發行之貨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