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2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
匯業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
關許可,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
外分支機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個人為
金融業務往來。
現行條文
無現行條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