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之業務,其使用之幣別,以臺灣地區及大陸地 區貨幣以外之幣別為限。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業務,其使用之幣別,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發行之貨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