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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第 51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現行條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51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