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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第    7    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
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現行條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7    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
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