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
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一 信託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
來三年財務預測) 。
三 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 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 發起人無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六 發起人已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新台幣十億元之證明。
七 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九 信託公司章程。
一○ 信託公司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一一 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一二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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