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
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
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