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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第   16    條
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 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五)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 出售不良債權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
 (七) 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者,應揭露其名
      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
      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從事
      前款第二目至第七目交易之相關資訊,以及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
      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
      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交易及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但被投資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
      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
      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
      資訊。
現行條文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
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H)
(七)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格式 I)
(八)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
    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
    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
    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
    交易應揭露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或控制
    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
    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四、主要股東資訊:票券金融公司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
    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揭露票券金融公司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
    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上開事項,得請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格式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