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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若票券金融公司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票券
      金融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
      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
      、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
      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
      度期初保留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
      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
      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票券金融公司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
      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
      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
      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
      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
      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
      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計政策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
      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改用新
      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
      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
      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
      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
      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
      報本會。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
      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
      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
      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與無形資產攤銷期
    間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及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
    。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現行條文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
      、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票券金融公司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票券
      金融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
      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
      、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
      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
      度期初保留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
      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
      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票券金融公司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
      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三)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
      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
      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
      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
      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
      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計政策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
      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四)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改用新
      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
      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
      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
      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
      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
      本會。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第二目至前目規定辦理,
      及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
      ,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並檢具
      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
      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
      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
(一)會計估計值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估計財務報表
      中受衡量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
      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殘值之
      變動及其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變動所致者,應將變動之性質、變動
      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
      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本會核准後公
      告申報,並比照前款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