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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47 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 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 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現行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47 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 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 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