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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47    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
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
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現行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7    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
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
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