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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8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
    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其名
    稱、地址。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
      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
    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六、投資計畫:包含計劃購買、管理或處分之不動產或其他投資標的之種
    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
    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事項。
七、不動產開發計畫:包含預定開發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種類、
    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估價報告書、預定開
    發時程、計畫、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
    式、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
    、專家審查意見及自行評估計畫等事項。
八、不動產開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與受
    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約定。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
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現行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
    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其名
    稱、地址。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
      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
    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六、投資計畫:包含計劃購買、管理或處分之不動產或其他投資標的之種
    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
    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事項。
七、不動產開發計畫:包含預定開發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種類、
    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估價報告書、預定開
    發時程、計畫、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
    式、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
    、專家審查意見及自行評估計畫等事項。
八、不動產開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與受
    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約定。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
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