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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債及外國公債。
二、國內短期票券。
三、國內金融債券。
四、國內公司債。
五、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六、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七、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八、國內上市公司股票。
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前項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如為可轉換、可交換或附認股權者,除符合第三項
之國內上市公司所發行者外,不得轉換、交換為股票或執行認購權。
第一項之股票種類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 50 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 100  指
    數成分公司普通股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
    股。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106.07.28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230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債及外國公債。
二、國內短期票券。
三、國內金融債券。
四、國內公司債。
五、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六、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七、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八、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前項之股票種類如下:
一、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及
    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
    股。
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第一項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如為可轉換、可交換或附認股權者,除符合前項
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者外,不得轉換、交換為股票或執行認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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