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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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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所稱現金卡業務,係指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提供一定金額之
    信用額度,僅供持卡人憑銀行及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本
    身所核發之卡片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方式借領現金,且於額度內
    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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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所稱現金卡業務,係指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金融
    機構)提供一定金額之信用額度,僅供持卡人憑金融機構本身所核發
    之卡片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以其他方式借領現金,且於額度內循環動
    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
    金融機構如發行多功能合一之卡片,其中現金卡部分仍應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