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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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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金融機構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以明顯字體充分揭露有關借款利率、
      還款方式、對帳單之寄送、終止契約程序、各項費用、延滯期間利
      息及違約金之計算、違約處理程序等事項,以利申請人瞭解,並以
      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起訖期間及
      利率,且於訂立契約前,應給予申請人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
      金融機構於核發現金卡前,應以宣告書方式當面宣讀告知申請人重
      要事項,申請人及金融機構之人員 (包含受委託機構之人員) 均應
      於同一宣告書簽名。宣告書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13   
十三、金融機構應於申請書中詳列利率及各項費用之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
      ,讓申請人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定當事人意思
      表示之方式確認,並於金融機構網站上揭露前開資訊,以利民眾查
      閱及比較。
      為提醒民眾重視自身信用,金融機構於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下方,
      應以顯著方式加註「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而影響您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