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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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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現金卡業務,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規定,定期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現金卡業務有關資料,並
    應依規定於金融機構之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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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金融機構發行之現金卡於國外使用時,其涉及外匯部分,應依據中央
    銀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