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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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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有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
        、欺瞞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不當催收行為。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21   
二十一、金融機構辦理行銷如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或辦理催收涉及暴力、
        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等非法行為,經查證屬實
        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必要時,
        得暫停或停止辦理現金卡業務。
        涉及不當廣告或行銷行為之認定,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及學
        者專家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