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金融機構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前,應事先約定取
得債務人同意,出售時,並應書面通知債務人,告知受讓債權之
公司、催收金額且將第十九至二十二點、二十四至二十五點之內
容及檢舉電話登載其上;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時,應查證並約定
資產管理公司之催收標準與金融機構一致,且不得再轉售予涉及
犯罪、暴力等非法組織或個人。
資產管理公司涉及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
等非法催收者,經客戶申訴或金融機構由其他管道得知並查證屬
實,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並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建檔,且各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