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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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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辦理行銷如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或辦理催收涉及暴力、脅迫、恐
        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等非法行為,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將視情節之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必要時,得暫停或停止辦
        理現金卡業務。
        涉及不當廣告或行銷行為之認定,由本會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
        家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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