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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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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現金卡業務,應建立徵授信審核制度,以審慎核給信用額度,並
    應確認申請人身分之真實性、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及充分之還款
    能力,瞭解其舉債情形後,再行發卡。
    金融機構所核給之額度應與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
    同一申請人資料若金融機構在短期內有密集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者,應納入各金融機構徵授信審核的重要條件。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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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機構受理學生申請現金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職學生申請現金卡以二家金融機構為限,每家金融機構首次核給
      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但經父母同意者最高限額為新台
      幣二萬元,並禁止針對學生族群促銷。
(二)現金卡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金融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通知其父
      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現金卡之情形。
(三)金融機構發現申請人具有全職學生身分且有持卡超過二家金融機構
      或每家金融機構核給信用額度已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情事,應立即
      通知持卡人停止卡片之使用。
(四)前二款之通知事項應於契約上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