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民國 7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6    條
合作金庫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方式,除經常輔導
外,如遇有突發事件或特殊原因,應辦理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情節重
大或涉及行政法律事項者,並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24969號令廢止)
第    6    條
合作金庫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方式,除經常輔導
外,如遇有突發事件或特殊原因,應辦理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情節重
大或涉及行政法律事項者,並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