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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民國 7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6 條
合作金庫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方式,除經常輔導 外,如遇有突發事件或特殊原因,應辦理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情節重 大或涉及行政法律事項者,並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廢
(088.06.29台財融字第24969號令廢止)
第 6 條
合作金庫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方式,除經常輔導 外,如遇有突發事件或特殊原因,應辦理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情節重 大或涉及行政法律事項者,並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