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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第   11    條
金融機構得委託其持股百分之百或具百分之百控制力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
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作業。
金融機構在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健全之前提下,如符合一定條件,亦
得委託持股非百分之百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作業一項。
前述所稱一定條件,包含下列各項:
一、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二、該行銷公司只接受一家發卡金融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
    事業或個人。
三、金融機構經檢視過去委託該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
四、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包括對該公司
    送件品質之評估。
本條委外事項之申請,金融機構應說明委外行銷公司區域分佈情形,並事
先審查該委外行銷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
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不得以給予贈品或
獎品或於街頭、騎樓設攤之方式行銷。
金融機構經核准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
業規範及第六條至第九條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112.08.25金管銀外字第112027267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1    條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之委外
,應委託其持股百分之百或具百分之百控制力之行銷公司辦理。但金融機
構及行銷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金融機構得委託持股非百分之百之行銷公
司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作業:
一、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二、該行銷公司只接受一家發卡金融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
    事業或個人。
三、金融機構經檢視過去委託該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
四、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包括對該公司
    送件品質之評估。
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不得以給予贈品或
獎品或於街頭、騎樓設攤之方式行銷。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之委外者,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行銷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