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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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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對於本注意事項規定之董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
    人員負責。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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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於本注意事項規定之董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
    人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