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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
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
    投資。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
    繼續持有。
現行條文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
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
    投資。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
    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