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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修正)
第   16    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種類、限
額、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
現行條文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6    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種類、限
額、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