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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修正)
第   23- 1 條
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
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
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
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
現行條文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3- 1 條
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
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
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
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